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 关于藏品征集工作的情况说明

2016-03-17

    藏品征集是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是一个地方性行业博物馆,凡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青岛地区初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之一的藏品和标本等,以及与一战、日德之战、五四运动、巴黎和会等历史事件相关的藏品均在入藏之列。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首先根据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的性质和任务确定了收藏范围,制定了藏品征集政策——《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藏品征集办法》,明确了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其次,成立了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藏品征集机构——藏品征集小组,由他们严格按照藏品征集实施办法进行藏品的征集工作。藏品征集的对象除注重文物精品以外,还注重那些能填补、充实馆藏空白和薄弱环节的文物藏品。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藏品来源的渠道较为广泛,主要包括旧藏、移交、征集购买、捐赠等渠道。其中,征集购买和捐赠占据多数。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有专门的藏品征集经费,近三年藏品征集费用使用合理,达到了丰富藏品数量、填补收藏空白的效果。主要征集途径有社会征集购买及社会机构(个人)捐赠。其中2017年新入藏藏品1200件(套);2018年社会机构(个人)捐赠、新入藏藏品35件(套);2019年社会机构(个人)捐赠新入藏藏品25件(套)。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藏品征集办法

 

藏品征集是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作为对外传播爱国主义教育的军事题材博物馆,凡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青岛地区初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之一的文物和标本等,以及与一战、日德之战、五四运动、巴黎和会等历史事件相关的文物均在入藏之列。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藏品来源的渠道较为广泛,主要包括旧藏、移交、采集、征集购买、捐赠等渠道。我馆根据业务性质和任务确定了藏品征集范围,制订了《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藏品征集办法》。

一、为加强我馆的藏品征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文物,是指可移动文物,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反映青岛及周边地区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代表性实物;

(二)反映青岛近代历史时期政治制度演变、经济发展、各阶层生活状态的代表性实物与相关资料;

(三)反映近代以来青岛人民在反抗外来侵略、争取民族解放等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代表性实物与相关资料;

(四)具有历史价值、反映特殊历史事件的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矿石标本;

(五)反映青岛及周边地区德占及日战时期多元文化的民俗文物;

(六)反映青岛及周边地区德占及日战时期军事装备、殖民统治相关文物;

(七)反映第一次世界大战、日德青岛之战相关文物;

(八)反映中国华工、新民主主义革命、五四运动、巴黎和会、青岛解放等相关文物;

(九)与我馆性质和宗旨相关,有助于丰富馆藏资源、提高藏品质量的其他文物。

三、成立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藏品征集小组,工作组成员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文物部展陈和科研部等部室人员组成。文物展陈部具体负责我馆的藏品征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藏品征集来源的联络和确认,掌握文物市场的动向;

(二)负责藏品的初步拣选和鉴定;

(三)负责组织藏品征集小组对拟征集藏品进行真伪鉴定和价值评估,对重要、价值较大或数量较多的文物聘请文物鉴定专家进行真伪鉴定和价值评估;

(四)在藏品征集完成的当日办理完毕藏品的登记入库手续;

(五)定期向馆主要领导汇报藏品征集工作进度和有关情况。

四、藏品征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专题征集;

(三)收购;

(四)依法交换、调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捐赠分为无偿捐赠和有偿捐赠两种形式。我馆鼓励合法持有文物藏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无偿捐赠。

对无偿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对捐赠文物藏品价值特别重大者,酌情举行捐赠仪式,并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六、收购社会流散文物、个人所有文物和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时,坚持持有者自愿出售的原则,以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七、有意向我馆捐赠或出售文物藏品的单位和个人,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可为其提供藏品代保管服务。

八、经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馆际文物交换。

九、对所有拟征集的藏品,由藏品征集小组(不少于三人)在正式征集之前进行真伪鉴定和价值评估。

十、参与藏品征集的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顾全大局,大公无私,共同做好文物征集工作。

十一、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应以合法发票作为会计结算凭证。

十二、本办法由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负责解释。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

2016年3月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藏品鉴定制度

 

藏品鉴定是藏品研究的首要内容,其主要任务是识别和辨伪,正确揭示藏品的内涵,评定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从而确定其等级。为做好藏品鉴定工作,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鉴定小组设在文物部。鉴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相应的专业知识。

二、藏品鉴定对象包括考古发掘文物、传世古代文物、自然标本、革命文物、民族民俗文物等。鉴定范围仅为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入藏文物,不包括社会组织及公众的持有文物。

三、藏品鉴定要做好鉴定记录,包括历次鉴定意见及重大分歧意见。对于真伪、断代、价值、产地、定名、级别等问题存在的意见都应如实记录,以作为进一步鉴定、研究的凭据和基础。

四、鉴定人员应本着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藏品的真伪、优劣及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诸多方面的真实状况。

五、藏品定名应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藏品信息登录规范进行命名。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岩石的定名标准定名。

六、藏品定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文物定级标准,考虑其存量、分布、现状、功能、质地等因素,综合进行评定。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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